关于印发《六安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字号:
六水办工管〔2020〕123号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将《六安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六安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审批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淮委、省水利厅审批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自然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水质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航道等其他部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 审查与批准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需报淮委或省水利厅审批:
1、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
2、史河省界河段(指河道的两岸跨省或上、下游跨省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3、省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渠首枢纽等重要控制性工程、总干渠及跨市的干渠和分干渠;
4、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梅山水库和白莲崖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
5、淠河、东淝河、杭埠河、丰乐河等跨市界的河段(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二)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需报市水利局审批:
1、淠河、史河、沣河、汲河、杭埠河、丰乐河等设立市级河长河流(除省水利厅审批的河段外)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
2、跨县区界的河段(指河道的两岸跨县区或上、下游跨县区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的大中小型涉河建设项目;
3、其他河道的大型涉河建设项目。
(三)上述以外的涉河建设项目需报县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第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包括建设方案审批和施工方案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根据涉河项目审批权限,在项目开工前,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一)建设方案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前期立项资料及有关图纸;
4、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
5、涉及取水工程项目应按照取水申请要求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项目,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批复等材料。
(二)施工方案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等);
3、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水质等产生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报告。
第九条 审批单位接到项目法人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先对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审批单位受理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第十一条 防洪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设计单位等项目利害关系人实行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时应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
(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四条 审查技术要求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
第十五条 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建设方案的,应出据审查批复意见。不同意建设方案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审查批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批复意见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如有变更,应事先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如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3年内未实施的,原许可意见自动失效,项目法人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三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是否满足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对所在河段防洪工程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应组织专项论证,编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核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在施工及运行期间的防汛任务由项目法人或运行单位负责,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涉河部分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并在汛期来临前或渠道输水灌溉前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器具、弃土、废弃物等清理至管理范围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通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重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河道防洪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进行专项论证及设计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建设方案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专项验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参加。
对防洪工程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河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单位应建立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具体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商项目法人及运行管理单位划定。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项目法人应负担扩建、改建、拆除费用和损失补偿。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管河道、堤防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